《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案》把化妝品定義為專門用于人體以達到清潔、美化、增強吸引力或者改變人體外表之目的而不影響人體結構或功能的物品。屬于此定義的產品有護膚霜、洗液、香水、唇膏、指甲油、眼霜和面霜、香波、永久卷發劑、染發劑、牙膏、除臭劑和用作化妝品產品一部分的任何成分。肥皂主要由脂肪酸的堿鹽組成,而且標簽上只需對人體的清洗力做聲明,所以法案認為肥皂不是化妝品。
化妝品在美國,管理化妝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DCA)、《良好包裝和標簽法》(FPLA)和其它適用法規。
FDCA第801節授權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檢驗通過美國海關進入美國境內的化妝品。檢驗既可在入境之前,也可在抵達進口商和中間商之后進行。進口商/中間商把向美國海關報關文件副本,連同每次報關物品的發票提交給FDA。美國海關和FDA對報關歸檔分類以鑒別需FDA執行法律法規的程序。接到報關文件后,對進口產品的初檢是記錄復核。通過對化妝品進行記錄復核,將做出下列三項之一的決定:
本批放行;
本批自動扣押;
通過碼頭檢驗或取樣以進行檢驗。
對于化妝品,碼頭檢驗基本上包括對于強制性標簽要求的標簽檢驗,以確定化妝品的標簽上是否帶有或列出下列內容:
配料標簽
禁用配料
英語標簽
不準許使用的色素
法規要求的警示性說明
產品需用符合21CFR700.25節要求的抗干擾的包裝。
其它強制性標簽信息(如制造商工廠的名稱和地址,包裝商或經銷商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品名,內容物凈含量的公布等)
進行進口檢驗的檢驗員可對全部入境產品、多重批次或單一系列產品進行碼頭檢驗或抽取樣品。取樣一般包括對產品的物理采集或文件匯總,用于FDA地區實驗室的隨后檢驗。無論何時FDA抽取了樣品總會向貨主或承銷商提供一份取樣通知單。檢驗可包括色素分析,污物分析,微生物分析或化學污染分析。檢驗也可是復查標簽或標簽制作,以確定是否符合法規對化妝品的標簽制作的要求或是否帶有療效或藥物聲明。